《意见稿》还规定了产品的“可追溯性”,即 “生产者能够及时通过标识和记录,调查、确定缺陷产品的范围”。
主动召回或可免罚
《意见稿》较引人关注的是:企业主动召回不符合人身健康安全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,将如何承担法律责任?
刘兆彬表示:“在比较分析国外相关法律后,《意见稿》规定,对能够自我发现、及时报告、主动召回缺陷产品的企业,且产品没有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,企业应该承当相应的补救责任,但不予以行政处罚。当然,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伤害后所导致的刑事责任和处罚,不是这部法规能豁免的。这条规定,我们认为符合《行政处罚法》的精神,也是国际上产品召回法规的通行规定。反之,如果企业故意隐瞒产品的严重缺陷,而且没有提出召回,被相关国家机关抽查发现,那就要强制召回,并接受法律制裁。”
听证会上,有消费者代表就《意见稿》表示:“需要把消费者的权利明确写进去,当企业不作为、政府不作为时,消费者至少可以上诉。”
北京大学法学系客座教授弗朗西斯·施耐德(Francis Snyder)表示:“法律要特别明确规定政府和企业的责任,还要明确规定救治措施。这部法规可能只是一个框架,还应该有其他法律的协调补充,才能形成一个网络。要明确消费者如何参与到这个法律中来。”
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朱力宇也说:“中国是一个制造大国,对这部法律的需要相当急迫,但在多头管理之下,召回可能还不是很顺,需要集中管理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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